通过学习《教育经费统计填报要求》,结合平时日常财务工作整理的日常账务处理时各会计科目使用范围:
收入类:
1.教育事业费拨款: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51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99款“其他教育支出”。
2.其他拨款: 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除《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以外的其他属于公共财政预算的经费拨款。如第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中的相关经费、第210类中的“医疗卫生”中的相关经费、第218类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中的相关经费、第221类中的“住房保障支出”中的相关经费等。
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教育收费(包括保育教育费,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短训班培训费等)应计入“事业收入”指标中。
3.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指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如地方政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一定比例征收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等。
5.地方基金:地方各级政府除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外的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安排用于教育的其他财政性经费拨款。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能源建设基金收入等安排用于教育的拨款。
“其中:土地出让收益”是指学校实际收到的政府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计提的教育资金拨款数。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120808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所反映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的支出。
6.事业收入: 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或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资金。
“其中:学杂费”是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或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学费数(含普通高中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择校费和幼儿园的保育费),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但尚未返还部分、学校收取的课本费和其他代收费项目。
7.经营收入:是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8.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种收入。
9.上级补助收入:是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注意上级补助收入的两个条件。
10.其他收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联合办学(班)收入等。
“其中:捐赠收入”是指境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
“其中: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11.基本建设拨款: 是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发展与改革局),资金在经建股拨付,取得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拨款。
补充:
(1)“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赠”是指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资金。
(2)“农村捐赠收入”是指农民个人或乡(镇)、村办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捐赠的经费。
(3)“其他收入中从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①取得的用于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等的财政拨款”:是指学校因承担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等任务,而收到的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数额。
(4)“其他收入中联合办学(班)收入”:是指学校与其它学校联合办学(班)取得的收入。
支出类:
教育经费支出分为事业性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两部分。
事业性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四部分。
1.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学校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1)基本工资:反映学校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
(2)津贴补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1类“工资福利支出”第02款“津贴补贴”。反映经国家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地区附加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如:教龄津贴、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等。
(3)奖金及绩效工资:“奖金”反映教育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工资”反映学校或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4)社会保障缴费:反映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5)其他支出:
(6)代课人员工资: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退休费:“离休费”反映学校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退休费”反映学校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2)医疗费:反映学校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注意:医疗费和医疗保险费的区别,这不包括医疗保险费。
(3)助学金:反映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助等。
(4)其他支出:《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第03款“退职(役)费”、第04款“抚恤金”、第05款“生活补助”、第06款“救济费”、第09款“奖励金”、第11款“住房公积金”、第12款“提租补贴”、第13款“购房补贴”以及第99款“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3.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学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
(1)办公费:反映学校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水费:反映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3)电费:反映学校的电费支出。
(4)邮电费:反映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5)取暖费:反映学校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6)差旅费: 反映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7)维修(护)费:反映学校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8)培训费:反映学校各类培训支出以及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9)专用材料费:反映学校购买日常专业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器材,实验室药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支出。
(10)劳务费:反映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1)福利费:反映学校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12)其他支出:《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类“商品和服务支出”第02款“印刷费”、第03款“咨询费”、第04款“手续费”、第09款“物业管理费”、第12款“因公出国(境)费用”、第14款“租赁费”、第15款“会议费”、第17款“公务接待费”、第25款“专用燃料费”、第27款“委托业务费”、第28款“工会经费”、 第31款“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第39款“其他交通费用”、第40款“税金及附加费用”、第99款“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4.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注意:公用经费发生的支出原则上不在此项中。
(1)办公设备购置:反映学校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2)专用设备购置:反映学校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
(3)交通工具购置:反映学校用于购置各类交通工具(如小汽车、摩托车等)的支出(含车辆购置附加税)
(4)信息网络购建:反映学校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反映。
(5)其他支出:《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第09款“土地补偿”、第10款“安置补助”、第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第12款“拆迁补偿”、第99款“其他资本性支出”。
(6)房屋建筑物购建:反映学校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7)大型修缮:反映学校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
5.基本建设支出:反映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与之配套完成上述项目的非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支出,公共财政预算配套的资金不在此列。
债务:
学校为完成教育教学目标,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向教师及其他个人借款,或由施工单位垫资等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学校基本建设、大型修缮、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直接相关的债务。在合同约定付款期内(如保质期内或验收期内)未支付的工程或设备购置款、修建教职工住宅、欠发教师及其他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未报销取暖费、水电费、差旅费、招待费等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直接相关的债务不属于此类范围。
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允许产生债务。
1、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指学校因基本建设及维修形成的欠施工方工程款累计余额。
2、借(欠)个人款:指学校向公民个人借(欠)款累计余额。
3、借(欠)其他单位款:指学校向其他单位和组织借(欠)款累计余额。
4、其他:学校所有债务总额中不属于上述几类欠款的债务累计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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